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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于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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