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失效。】
民政部: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各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采用统一的格式,由财政部监制并指定印刷厂印刷,民政部发放。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制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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