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制发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于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总金库: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工作的需要,1994年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在上年预算科目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做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正式制发,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正在印制,待印毕后即行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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