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法字[1993]34号),本文于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对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按下列办法列支:由国家拨款(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进行建设的,从国家拨款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从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
国营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计入生产成本。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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