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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于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全国各地区先后变动了食糖、肉、蛋等几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供货单位的供应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为了确保国营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和正常周转的需要,对上述商品的库存价值,根据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的规定,应进行相应调整。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凡购销食糖、肉、蛋和以此为主要原料的国营企业,一律按提价前一天的实际库存数量和各地新的订价(进价),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新老订价差额,均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银行要监督企业落实并在决算中加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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