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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1.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2.根据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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