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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审计署《关于申请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的报告》的复函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审计署:

  你署《关于申请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的报告》(审综字[1988]4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审计机关是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进行审计的,其查出的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是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分类上缴财政的。如果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就会影响现有国家预算收支的归类,不利于统计研究分析工作。

  二、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增加了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的入库环节,这不仅会影响违纪资金的及时入库,而且直接影响财政库款的调度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拒不缴纳应缴的违纪款项、罚款的,审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扣缴。”我们考虑不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并不影响违纪资金的足额入库。

  因此,我们认为,审计部门不宜采取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的办法。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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