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我部(86)财文字第276号《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询问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是否包括教龄、护龄津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现明确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
二、教育部、劳动人事部(82)教计资字213号《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规定,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计入退休费基数。据此原则,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可以计入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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