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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法字[1993]34号),本文于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92)财工字第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营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的《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确定为500元,现提高到2000元。

  二、其他问题请参照(92)财工字第61号文件第一条至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从199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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