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 境内 支付人 | 支付方名称 | | 联系人 | | |||
| 支付方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税务 代码 | (国税) | | 付汇银行 | | |||
| (地税) | | 付汇账号 | | ||||
| 境外 收款人 | 收款方名称 | | |||||
| 收款方地址 | | ||||||
| 收汇银行 | | 收汇账号 | | ||||
| 国家或地区 | |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 | ||||
| 合同或协议名称 | | 合同号码 | | ||||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 币种 | | ||||
| 已支付金额 | | 币种 | | ||||
| 本次支付项目 | | 预计付汇日期 | | ||||
| 本次付汇金额 | | 币种 | | ||||
|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 | 汇率 | | ||||
| 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 已缴纳营业税 |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 已缴纳增值税 | | 增值税税率 | | ||||
|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应纳税所得额 | | ||||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 应税所得率 | | ||||
| 免予征税 | □ | 不予征税 | □ | ||||
| 申请人 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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