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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的规定,对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共同核实,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予以补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补发拖欠的范围为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企业拖欠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解决。

  已列入破产企业名单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列入此次补发范围,企业破产核定破产费用时应扣除这一内容。

  二、此次补发的拖欠为1999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拖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已经补发的,以补发后的实际拖欠数为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中央财政已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予补助,各地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三、原行业统筹企业垫付已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办法,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要对原行业统筹企业上报的拖欠基本养老金进行认真核实。对经核实确属拖欠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在2000年10月底前补发给离退休人员。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代发,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与企业签订代发协议书。同时,企业要将代为补发的基本养老金填表造册,补发对象和金额要张榜公布,补发情况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五、此次补发拖欠后,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已全部解决。各地要切实将原行业统筹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严格清理统筹项目,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原行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要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请将本地区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列,在2000年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发情况表


  填报日期:20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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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拨款文件 │ 拨款单据 │
│   行    业   │补发金额│补发人数├──┬──┼──┬──┤
│            │(万元)│ (人) │ 文 │发文│凭单│拨款│
│            │    │    │ 号 │日期│ 号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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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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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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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分企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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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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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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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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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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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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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色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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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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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道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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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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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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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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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邮电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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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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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石油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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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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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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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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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利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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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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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建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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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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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航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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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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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财政厅(局)(公章)   劳动保障厅(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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