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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等问题的答复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最近来函,询问关于其北京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外通常做法,现作如下规定:

  一、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涉外分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跨省及地区设立的分所。

  二、涉外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按属地原则办理注册登记,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进行年检,并报中注协备案。

  三、涉外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的后续教育培训。

  四、涉外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监管。

  五、涉外分所应按规定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其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个人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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