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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于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冀财综字[1994]20号《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急需,有利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对加快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7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三、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现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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