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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单位:万元)

序号单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1北京市邮政局32,7360

2天津市邮政局7,4240

3河北省邮政局4900

4山西省邮政局2870

5内蒙古区邮政局0-6,638

6辽宁省邮政局1,6820

7吉林省邮政局1570

8黑龙江省邮政局00

9上海市邮政局17,7550

10江苏省邮政局9,0510

11浙江省邮政局5,1380

12安徽省邮政局7320

13福建省邮政局3,8050

14江西省邮政局2830

15山东省邮政局4,5040

16河南省邮政局5410

17湖北省邮政局5490

18湖南省邮政局6260

19广东省邮政局18,4170

20广西区邮政局460

21海南省邮政局00

22重庆市邮政局0-2,167

23四川省邮政局010,114

24贵州省邮政局0-8,323

25云南省邮政局0-6,466

26西藏区邮政局011,368

27陕西省邮政局00

28甘肃省邮政局09,662

29青海省邮政局0-8,391

30宁夏区邮政局0-2,379

31新疆区邮政局0-13,844

32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0

33合计144,223-7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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