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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68号),本文自2007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农财函[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部在受理、审查和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规定执行。

  二、你部在收取上述收费时,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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