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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本文于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20 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并下发了《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2]1005号)。经对申报机构的资产状况、网点设置情况、计算机管理水平以及2000年和2001年国债承销、交易情况等进行审核,现确定2 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40家(名单附后)。财政部将同承销团成员签订2 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并发放资格证书。

  特此确认。

  附件: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代 码  机构名称    代 码  机构名称

  1001  中国工商银行    1025  济南市商业银行

  1002  中国农业银行    1026  青岛市商业银行

  1003  中国银行      1030  西安市商业银行

  1004  中国建设银行    1031  深圳市商业银行

  1005  交通银行      1034  昆明市商业银行

  1006  中信实业银行    1035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1007  中国光大银行    1037  宁波市商业银行

  1009  华夏银行      1039  贵阳市商业银行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041  合肥市商业银行
 
  1011  福建兴业银行    1054  南通市商业银行

  1012  招商银行      1055  长沙市商业银行

  1013  深圳发展银行    1062  无锡市商业银行

  1014  中国民生银行    1063  武汉市商业银行

  1015  北京市商业银行   1075  大连市商业银行

  1016  上海银行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1017  南京市商业银行   1092  淄博市商业银行

  1020  广东发展银行    1098  兰州市商业银行

  1021  天津市商业银行   1100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1022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1102  太原市商业银行

  1023  杭州市商业银行   5008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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