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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国营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以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农垦系统内企业之间联营的,所分得的利润仍纳入包干范围之内,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农垦系统所属企业与其他系统所属企业联营的,分得利润在农垦企业所在地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农垦系统所属企业与其他系统所属企业联营所分得的利润,可享受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对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农牧、水产、华侨、劳改、劳教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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