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法规,现对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应按照法规计入当期收益并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额不超过当年取得邮政补贴资金的部分,并按照法规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河北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情况明细表
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情况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取得"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17723 0
2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3234 0
3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28794
4 山西省邮政管理局 27388
5 内蒙区邮政管理局 29265
6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 21856
7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20289
8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29520
9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13935 0
10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16941
11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15140
12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22623
13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16616
14 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28929
15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20856
16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 30791
17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 23110
18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34403
19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22068
20 广西区邮政管理局 25499
21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9178
22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16320
23 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46567
24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34320
25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 39828
26 西藏区邮政管理局 16904
27 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27103
28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33136
29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10986
30 宁夏区邮政管理局 7702
31 新疆区邮政管理局 35362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2000 0
33 合 计 76892 69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