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2001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承销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市场发行2001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按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从2001年12月18日开始发行,12月25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证交所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流通。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计息日为2001年12月 18日,每年12月18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8年12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的债权注册确认书,于12月18日前,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通知各证交所登记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机构证券账户记人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
4.在本期国债付息和还本时,财政部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各证交所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和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年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2.本期国债资格投标人为经批准参加本期国债承销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机构名单见附件)。
3.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按面值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2月18日至25日向证交所发出分销确认,证交所据此于12月26日一次性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三、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12月25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2570-0118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四、手续费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缴款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 0.5‰,财政部在每次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附件:2001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承销机构名单
(按承销金额大小排名)
2001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于12月18日开始发行,12月25日结束。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国债,期限7年,发行总额20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3.00%,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发行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7.河南财政证券公司
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1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16.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辽宁东方证券公司
2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
30.浙江财政证券公司
31.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3.江苏省金信证券公司
34.沈阳财政证券公司
35.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6.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37.中国再保险公司
38.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陕西省开源证券公司
42.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
4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6.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7.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8.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9.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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