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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了《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法字[1993]34号),本文于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经济管理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我们制定了《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集体商业会计制度应同时废止。

  附: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另发)

                                             一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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