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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于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转换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机制,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制度发送给有关的所属金融保险企业,以便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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