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由财政部金融司出具外国政府贷款证明书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的函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因我部内部机构调整,由我部金融司接替原国债金融司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的管理职能。从2000年6月19日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证明书由我部金融司出具,因此原由国债金融司出具的贷款证明书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及印鉴需做相应变更。请你署依据变更后的贷款证明书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见附件)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我部对你署长期以来对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并望今后继续得到你署的支持。
附件: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证明书(样本)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样本)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