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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于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今年7月1日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仍执行我部1992年6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法规。但其中关于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地,“须持有财政部签发的检查证件”修改为“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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