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本文于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便于各级财政部门了解和掌握全国性及中央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我部在《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根据2000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编制了《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409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同时,为全面掌握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请各地编制截至2000年年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以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将项目目录与软盘(用EXCEL汇总)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
  
  附件: 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