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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掌握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适应我国财会制度的重大变革,决定在原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张“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

  新的报告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和“资产评估情况统计表”为半年报,即半年终了20日内上报本年上半年数字,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全年数字。“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和“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仍然执行年报制度,于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全年数字。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应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以文字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1.资产评估情况统计表;

  2.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

  3.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

  4.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

  5.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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