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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于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估质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特制定《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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