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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资产评估操作,提高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工作水平和效率,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度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并在审核确认评估报告以及检查监督评估工作中贯彻执行。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反映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以后修改提供参考。

  附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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