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于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法规,从1991年1月1日起,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49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9元,每吨提高10元。考虑到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提取标准,主要是解决石油勘探开发资金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提高提取标准后的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仍作为特案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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