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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于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支持国有施工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现将《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支持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财政预算安排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无偿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

  (一)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

  (二)原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经公司制改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施工企业更新、改造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等技术设备。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施工企业以下因素择优安排专项资金:

  (一)人均国家资本金情况;

  (二)技术装备状况;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

  (四)企业经营效益情况;

  (五)其他特殊因素;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择少数急需国家给予支持的中央级施工企业,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格式附后),并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企业,并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支出预算,向财政部申领资金。

  第八条 该项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计入使用专项资金企业的资本公积。企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单独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该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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