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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于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包括: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现予以发布,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表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执行范围相一致,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审计,表他企业的审计可暂不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批准则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均包括审计事务所。各地区、各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法规,应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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