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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于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单位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明确法规职工医药费的列支渠道,要求我部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以后职工医药费的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基金,在企业劳动保险中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在职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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