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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按新制度编报外贸企业会计快报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于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我部颁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外贸财务情况,我们编制了新的外贸快报格式,请各地按此格式于每月10日用微机传输方式报送我部。新外贸快报格式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希望各地继续做好外贸快报的编报工作。
  
  附件:外贸企业会计快报及编制说明

外贸企业会计快报及编报说明

外贸企业会计快报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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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号 │   项   目   │ 金额单 │ 行次 │本月数│本年累│上年同
    │          │ 位   │   │   │计数 │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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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  │ 万元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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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  │出口销售收入净额  │ 万元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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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商品销售成本    │ 万元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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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  │经营费用      │ 万元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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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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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  │代购代销收入    │ 万元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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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  │财务管理费用    │ 万元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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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  │汇兑损益      │ 万元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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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  │其他各项收支    │ 万元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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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利润总额      │ 万元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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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  │自营出口销售总成本 │ 万元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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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  │自营出口额     │万美元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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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  │出口每美元成本   │元/美元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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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  │出口收汇      │ 万美元 │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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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  │留成外汇      │ 万美元 │ 15 │   │   │ 
────┼──────────┼────┼───┼───┼───┼───
2615  │上交中央外汇    │ 万美元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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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  │已收上交外汇补偿  │ 万元 │ 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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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应收出口退税    │ 万元 │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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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  │库存商品(期末数)  │ 万元 │ 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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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应收外汇帐款(期末数 │ 万元 │ 2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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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  │短期借款(期末数)  │ 万元 │ 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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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复核人           制表人

  编报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总额及出口创汇、有关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填写“上年同期数”栏时,如果上年度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报表不一致,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调整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商品销售收入净额”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总额减去企业给予买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的销售收入净额。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其他销售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差额填列。“出口销售收入净额”,按出口销售的贷方发生额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差额填列。其中:“出口销售收入净额”还应在2行单独反映。

  2.“商品销售成本”项目,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其他销售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3.“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和教育附加等。

  4.“财务、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5.“汇兑损益”项目,按“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填列,如余额为借方以“—”号填列。

  6.“其他各项收支”项目,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损益表中的“其他业务收支”、“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三项合计填列。

  7.“自营出口商品销售总成本”项目,反映自营出口商品销售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及税金。

  8.“已收上交外汇补偿”项目,反映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已收的补偿资金,按“其他应收款——应收补偿资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9.“应收出口退税”项目,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0.“应收外汇帐款”项目,按“应收外汇帐款”科目的余额填列。

  11.“出口收汇”项目,按外汇管理局批准分配的出口收汇净额填列。

  12.“留成外汇”项目,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留成外汇(包括现汇),按表外科目“外汇额度——留成外汇”借方余额填列。

  四、本表有关项目的计算公式:

  1.“利润总额”=“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代购代销收入”-“财务、管理费用”+“汇兑损益”+“其他各项收支”

  2.“自营出口商品销售总成本”(退税后)=“自营出口商品销售成本(抵出口退税后)”+“自营出口商品销售税金”+“自营出口商品经营费用”+“自营出口商品销售费用”+“自营出口商品财务费用”

  3.“出口每美元成本”=“自营出口商品销售成本”/“自营出口额”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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