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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本文于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报告》(民航财函[1998]748号)已悉。为减轻航空公司负担,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其中,国内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10%征收,降低为按8%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4%-6%征收,降低为按2%征收;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内航线再由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降低为按5%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仍按运输收入2%征收。

  二、1998年国内各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凡达不到上述法规征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缴;凡已超过上述法规征收标准的,不再予以退还,其超缴部分可相应抵减其1999年应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由于降低1998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而引起的投资缺口,由你局负责解决。

  四、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法规征收标准执行,确保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并按法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企业补亏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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