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68号),本文自2007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收费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的法规执行。

  二、你局在收取上述收费时,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