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于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控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管局、全国政协行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当前轿车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为支持轿车工业的发展,决定取消购买轿车的控购审批。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也不再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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