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为全面掌握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营效益和经济发展速度,给国家机关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新闻出版署制定了《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该《制度》自1997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将《制度》发给你们,请即组织本辖区的填报工作。为便于《制度》的正确执行,确保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统计数据按时汇总、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适用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各图书、报纸、杂志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图书发行单位,出版物印刷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印刷物资供销单位,必须按《制度》规定填报有关报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

  二、《制度》由《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一)》、《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二)》三份基层报表组成。其中:《单位基本情况表》所有单位必须填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一)》由图书、报纸、杂志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出版物印刷单位填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二)》由图书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印刷物资供销单位填报。

  1997年年报,出版物印刷单位暂定填报到国家和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新华书店系统,暂定填报到县及县级市新华书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将本地区基层店报表分别按县(县级市)、地(地级市)、省直单位、全省四级汇总后,连同基层报表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三、由于时间紧迫并缺少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1997年《制度》报表一律采用手工方式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辖区的报表收齐、审核后,可不汇总,直接将全部报表报送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

  四、各地区填报的1997年《制度》报表,须于1998年2月底前报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

  五、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制度》报表的填报工作。凡违反《制度》规定,拒报、迟报、瞒报、虚报统计报表者,新闻出版署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1997年统计年报的考核情况,新闻出版署将于1998年6月向全国通报。

  六、《出版财务统计报表制度》(1993年修订本),自1997年年报起停止执行。
  
  附件:《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速度等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和产业发展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根据财政部2000年1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1998年1月1日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修订,适用于所有经批准从事出版、出版物发行、印刷复制、印刷物资供销等经营活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印刷物资供销单位。

  三、《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中括号内的项目,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新闻出版单位填报,非括号项目,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新闻出版单位填报。新闻出版单位所属的、主营业务以外的音像、电子出版物、报纸、期刊、印刷、复制等部门,凡独立核算的,单独填报此表,否则,由主办单位统一填报;非新闻出版单位主办的不独立核算的报纸、期刊等单位,只填报损益中的利润总额、广告收入、年末人数。

  四、在京中央级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集团)填报的报表,直接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地方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 (集团)填报的报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

  五、本制度规定的报表为年报。基层单位应于翌年2月15日前报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于翌年2月底前报出。

  六、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七、本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