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财政部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本文于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2004年1月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