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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失效。】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青财工[200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已经计提的,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企业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付款单独反映,专门用于支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如有差额,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费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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