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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国、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深圳设立代表处、合作所、成员所等涉外机构及有关事项审批程序进行变更的通知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省财政厅:

  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经我部研究决定,凡今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深圳市设立代表处、合作所、成员所等涉外机构及办理延期等事宜,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初审后,直接转报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批,并同时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请示函抄送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批准后,直接将批文发给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并同时抄送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你厅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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