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本文自2015年2月16日起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
抄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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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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