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的通知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和运用执业准则,推动执业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我会制定了48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 上一篇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 →
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