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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基建移交使用的流动资产应转为流动资金的函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于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基本建设项目建成移交给使用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法规,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办理移交,其中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应将移交的固定资产部分增加企业固定资金,将移交的流动资产部分增加企业流动资金。据一些部门和地区反映,有些单位未按法规将移交使用单位的工器具等流动资产增加企业流动资金,而作为帐外物资管理,这样既不符合制度法规,又不利于企业管理。为此,请各部门各地区,转知单位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法规办理。凡是没有按法规增加流动资金的,都要清理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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