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特种定向债券手续费率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于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推动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调动劳动部门两金管理机构购买国债的积极性,决定从1995年起将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手续费率从1.5‰提高到2‰,其中各地财政部门仍为1.5‰,劳动部门两金管理机构为0.5‰,在其承购的国债任务完成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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