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法字[1991]23号),本文于1991年6月4日起全文失效。】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供销企业。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 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 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 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三、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 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各级主管 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供销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减记帐法,本制度在 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 记帐的方法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 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 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 帐方向(增加方或减少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 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四、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价格、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 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变动, 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 改。
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 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 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供销企业 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各省、市、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如需对本制度作出补充规定,也应征 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六、中央和地方各级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的会计科目,由国家物资 局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物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经财政部同 意后执行。
七、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 违反计划、价格、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 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 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 行规定。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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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占 用 科 目 │ 资 金 来 源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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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 │ 顺 │ 编 │
│ │ 名 称 │ 序 │ │ 名 称
│ 号 │ │ 号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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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固定资产 │ 29│401│固定基金
│104│长期投资 │ 30│402│折旧
│111│商品采购 │ 31│403│流动基金
│112│库存商品 │ 32│405│其他单位投入 资金
│113│加工商品 │ 33│421│流动资金借款
│123│材料及包装物 │ 34│426│商品进销差价
│124│低值易耗品 │ 35│430│已收分期收款 发出商品销
│135│超储积压物资 │ │ │ 货款
│151│待摊进货费用 │ 36│431│应付购货款
0│152│其他待摊费用 │ 37│432│应付工资
1│166│发出商品 │ 38│439│其他应付款
2│16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39│441│预提费用
3│171│现 金 │ 40│451│应交税金
4│172│银行存款 │ 41│452│应交折旧基 金
5│179│其他货币资金 │ 42│455│应交利润
6│180│委托银行收款 │ 43│491│待处理财产 盘盈
7│181│应收销货款 │ 44│501│专用基金
8│186│应弥补亏损 │ 45│521│专用拨款
9│189│其他应收款 │ 46│550│应交能源交 通建设基金
0│191│待处理财产损失 │ 47│551│专项应付款
1│201│专项存款 │ 48│601│商品销售
2│202│专项物资 │ 49│609│其他业务收 入
3│203│专项工程支出 │ 50│611│利 润
4│204│国库券 │ │ │
5│211│专项应收款 │ │ │
6│301│商品流通费 │ │ │
7│309│其他业务支出 │ │ │
8│311│利润分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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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 减和补充:
1.国家拨给特准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139特准储备物资” 科目和“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
2.有出租商品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115租出商品”科目和“6 02租出商品收入”科目,并在“租出商品”科目下设“租出商品原价” 和“租出商品摊销”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租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及其价值损 耗。“租出商品收入”科目核算租出商品的租金收入、价值摊销、修理费、 报废损失和收入净额。
3.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企业,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可以增 设“116代销商品”科目和“435应付代销商品款”科目。
4.有独立核算附属企业的供销企业,可以增设“192拨付所属资 金”科目,下设“拨付所属固定资金”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两个明细 科目;在“31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弥补所属亏损”或“所属 应上交利润”明细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在“401固定基金”和“403 流动基金”科目下,分别增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和“上级拨入流动基 金”明细科目;在“31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交上级利润”或 “上级应弥补亏损”明细科目。
5.为了适应各种记帐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设一些会计科 目。如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52其他待摊费用”和“44 1预提费用”科目,合并为“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189 其他应收款”和“439其他应付款”科目,合并为“190其他往来” 科目。采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分设 为“124低值易耗品”“443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科目;将“611 利润”科目,分设为“611利润”“604营业外收入”“304营业外 支出”三个科目。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供销企业。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国家综合部门对汇总会计报表要求的原则下,对本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指标作必要的补充或适当的简化,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和简化,如果要求地方国营供销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各省、市、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如需对本制度作出补充规定,也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各部门、各地区对报表和指标的补充,必须掌握精简原则,不要层层加码,不要另搞一套报表。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另行布置会计报表,加重企业负担。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的会计报表,由国家物资局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物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经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四、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没有数字填列的,应填“×”号。
五、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商品供销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商品流通费计划和压缩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的周转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商品流通费等主要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折,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也应附送简要说明。
六、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三至六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八至十二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二十至三十五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提前或推迟。
七、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抄送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统计部门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八、会计报表的填报应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九、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十、企业解交金库的税利等款项,应于年度终了时与财税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十一、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送出日期等。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二、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十三、本制度中引用了现行有关计划、价格、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今后,这些规定如有变动,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二、会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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