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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法规,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法规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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