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培训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 上一篇
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