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不含稽查局):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业务,现就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辽地税函〔2012〕11号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县(市)区局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整理好减免税备案资料提出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对于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3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由县(市)区局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备案管理办法,自行办理。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转发省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地税函〔2012〕15号)同时废止。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4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