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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停止执行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辽地税函[2016]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单位:市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电话:2859048)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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