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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6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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