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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收优惠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缩短办税时限,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权限进行以下调整:

  一、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

  二、契税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备案。其中:减免税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市地方税务局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备减免情况,并由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税审核备案权限。

  三、各市应将契税减免税审核备案权限确定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查。

  四、本通知下发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即停止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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